《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