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0-13 点击数: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函〔2013〕24号

 

省直各单位:

目前,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已经结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设置日常管理,促进岗位设置与职称评聘工作有机结合,实现新老政策的顺利交替,根据国家、我省岗位设置和职称改革有关精神,按照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9月26日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首次设岗工作完成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省直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由单位按照规定核定。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报主管部门核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调整

专业技术岗位由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和专业技术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两部分组成。

(一)专业技术层级岗位数额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执行。

(二)专业技术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核定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以应设专业技术层级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为计算基数,超出的人员可聘任到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对首次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应在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任。

三、新进人员岗位等级确定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按照《关于完善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6〕23号)规定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后的岗位等级:

1.中专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问题。从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实行单列、专用。

四、转换岗位人员岗位等级确定

(一)事业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有相应的空缺岗位,其调动后的岗位等级应在调入单位核定的岗位职数内重新确定,其中,从省外或中央驻豫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手续后确定岗位等级。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新获得职称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

通过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获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中有空缺岗位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联系。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月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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