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收入证明业务管理,保障教职工个人信息安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学校教职工开具收入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只为正式教职工出具收入证明。
二、开具收入证明,须严格登记审批手续,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准确详实的个人信息,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人事处审核确认后办理。否则,将不予办理。
三、收入证明要以教职工实际收入情况为准,真实客观地开具。
四、开具收入证明,实行“谁办理、谁申请;谁经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重大事项证明、涉外事宜等收入证明的开具,由人事处长审核签字后,劳资科具体办理;其它收入证明开具,由劳资科负责办理。
五、收入证明业务集中办理时间为周五全天,其它时间不接受办理。
附件:开具收入证明申请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