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1-10 点击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12〕166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根据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经研究,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关于“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经批准,还可以再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等有关规定精神,对收入来源合法合规、有较完善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原整体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经批准,原津补贴水平高出部分可以保留,其调控线可按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掌握。对原津补贴水平高于行业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平均值的单位,对其以后年度的绩效工资增量予以适当调控。

二、对收入畸高的少数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梳理该类事业单位的人员、收入、资金来源、发放依据、分配方式和考核方法等情况,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甄别并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其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初步意见,一般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3倍。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原高出3倍的部分可暂时保留,但暂不核增年度绩效工资;随着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调整,其绩效工资不超过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3倍时,再根据情况适当核增年度绩效工资。

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原收入水平高于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生活补贴标准的,为保持社会稳定,不因改革而降低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高出部分可暂时保留;随着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提高逐步冲销,所需资金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继续安排。

四、对开展技术服务、生产经营等市场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在足额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适当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

五、地矿、有色地矿、煤田地质等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经主管部门申请,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项经费、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薪酬(如年薪、重大项目奖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报酬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经费按规定可列支劳务费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七、2013年度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仍按首次核定的倍数执行,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绩效工资核定倍数的,须按正常程序申报处理。

八、鉴于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情况,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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