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办理须知

作者: 时间:2016-10-13 点击数:

(本须知仅限用于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在定点医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此前已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及2013年10月 1日之后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申请待遇请按原经办须知办理)

一、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申请材料(材料详见原经办须 知)交单位经办人申报,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应享受待遇。

二、参保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以及 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下列人员在定点医院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住院前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 ,并提交下列材料,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住院: 1、女职工因生育住院的,应在怀孕7个月后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2、女职工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提交《生育证》、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男职工所在单位 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4、退休女职工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证明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审批后持原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

四、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不需到省 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五、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经医保中心审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定期结算,暂不用申报 ,单位经办人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医保中心办事大厅查询到结果后,携带收据,在受理时间内办理领取手续。 每月5日至20日为省医保中心受理时间。资料受理后,参保职工持审批的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以上材料需在A4复印纸上居中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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